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财保78号
申请人:潍坊长城长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8613489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370434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潍坊长城长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申请人潍坊长城长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潍坊长城长盛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