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

盘锦市大洼区峰运来工程服务队、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492号
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峰运来工程服务队,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经营者:曹立,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工程处处长。
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峰运来工程服务队与被告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峰运来工程服务队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锦市大洼区峰运来工程服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盘锦市大洼区峰运来工程服务队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