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02执3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威,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38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晟华苑支行账号21×××06有存款98,56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晟华苑支行账号21×××06的存款98,56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闫晓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