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

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民初3011号 原告: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万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处长。 原告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山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计801.50元,由原告辽宁津浩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