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64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隆嘉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08元,由原告常州久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乾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
法官 助理 刘年华
书 记 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