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13执异字第3号
本院在执行***与苏州隆嘉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州隆嘉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苏州隆嘉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苏州隆嘉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苏州隆嘉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 伟
代理审判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书 记 员 张丽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