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5执复60号
复议申请人***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执异3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因**与***就(2016)苏0591执1149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将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余款的主张。该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已通知各方结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发出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执异3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燕仓
审 判 员 钱建国
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
书 记 员 殷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