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执复35号
复议申请人苏州隆嘉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嘉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安法院)(2016)苏02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隆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蓉、陈慧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崇安法院经审查查明,***与隆嘉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崇安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945号民事判决确定,隆嘉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245万元、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13.55万元;诉讼费35800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元由隆嘉公司负担35205元,由***负担595元。2016年3月16日,本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在该案审理期间,2015年6月15日,崇安法院作出(2014)崇民初字第094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隆嘉公司开户于中信银行苏州城中支行73×××12账户上的存款3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崇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崇安法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
2016年4月11日,隆嘉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银行账户3120705.00元。2016年4月22日,根据崇安法院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及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长法院)审理的涉***一案判决书的地址,崇安法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送达了通知书,限期***针对隆嘉公司所称已付款及要求解冻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如不答复或有异议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始终未与崇安法院联系,亦未作出书面答复。2016年5月1日隆嘉公司以其已按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法院拒不解封为由,向崇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南长法院受理了贾淑梅诉***民间借贷纠纷案,该院在审理期间向崇安法院民一庭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崇安法院协助查封***在崇安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945号案件中的债权。
崇安法院认为,虽然隆嘉公司支付至***账户的款项数额与判决书确定的应付数额一致,但因***经崇安法院通知始终未至崇安法院明示确认已收到执行款项,隆嘉公司付款用途未明确是归还生效判决欠款,该冻结款项解封与否与其他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崇安法院无法排除该付款存在其它可能,对隆嘉公司账户的冻结不宜解除。故该院裁定:驳回异议人隆嘉公司的执行异议。
隆嘉公司不服崇安法院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称:在执行程序中,其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将执行款支付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并支付了该案全部执行费。法院以需要调查其公司执行款来源等理由,拒不解除对其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请求立即解除。
本院在审查中查明:崇安法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后,2016年4月5日,隆嘉公司向崇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公司已从第三人齐影处受让了齐影对***总额为460万元债权中的290万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其公司已将该29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与其公司对***所负债务相抵销,该抵销已实际生效为由,要求法院解除隆嘉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2016年4月8日,崇安法院向***送达上述材料。2016年4月11日隆嘉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银行账户3120705.00元。称:该款随后被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钱款予以扣划。次日,隆嘉公司向崇安法院提交《撤销查封申请书》,称其公司已向***的银行账户支付了履行款,要求解除银行账户的查封。同日,***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反映情况,该院执行笔录中***称:其与齐影在无锡的法院有其他案件,是齐影欠其钱款。其卡里的钱被你们法院(指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扣划了,这里的钱是隆嘉公司打给其的,其与隆嘉公司在无锡法院也申请执行了,隆嘉公司应该直接给其钱。其又称:无锡的官司结束后,如其在无锡的官司输了,其就马上还齐影的钱。2016年4月15日,隆嘉公司又向崇安法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其公司已于2016年4月11日将执行款项全部支付至***的工行苏州道前支行,账号为62×××45的账上。鉴于齐影与***的其他纠纷,其公司不再受让齐影对***的债权,并不再以该债权对本案所涉债务行使抵销权,故其公司申请撤回之前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崇安法院立案执行后,隆嘉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提出因受让齐影债权而与本案债务相抵的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但后来又直接支付***银行账户相关款项,并申请撤销异议,故该异议的提出,对崇安法院的执行产生了影响。鉴于原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重新审查。但原审法院崇安法院因区划调整,合并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崇安法院(2016)苏0202执异19号异议裁定;
发回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敏
审 判 员 俞 彤
代理审判员 杨 曦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