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455号
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816664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苏州市人民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72462985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申请费1045元,由原告寿光市立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