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民初8336号
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尧,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绵阳涪城区花园路万达广场6栋1单元19层22号。
负责人:杨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尧,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79元,由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