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8048号
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
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诚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