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2)京0113民督1号
申请人: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4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3379586X3。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67008U。
法定代表人:程远明。
申请人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6 66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以92 136.4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以233 401.8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以521 129.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46 667.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以92 136.4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以233 401.8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以521 129.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申请费4089元,由被申请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葛连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鹏
书  记  员   赵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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