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0921号
原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029号。
法定代表人:汪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学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高文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宝,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4号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容,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53号。
负责人:曹树常,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宝艳,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建工)与被告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地基)、被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工程)、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北控建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6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建研地基返还原告预付的款项2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地矿工程返还原告预付的款项260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响应北京市发改委与通州区发改委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政府加快通州区两河水网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的部署,在通州区水务局的指挥下积极组织通州北京城市副中心(两河片区)PPP项目合同招标工作,建研地基与地矿工程组成的联合体中标。2017年6月7日,二被告与我方签署《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工期60天,也就是2017年8月6日之前必须完工。根据双方合同14.2约定,每延误一日,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费千分之一。截止到2022年5月6日,延误接近5年时间。此后被告拖延到2019年8月23日,通州区人民政府向北京市政府提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六片区水环境治理PPP项目调整退出方案的请示》,北京市政府审批同意,涉案项目被调整退出。同时各方约定产生争议提交丙方所在地也就是通州区水务局所在地法院(通州区人民法院)解决。因为被告方延误将近五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实质性意义,故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建研地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认为本案属于仲裁机构受理范围,通州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2017年6月7日,原告北控建工(发包人)、被告建研地基(勘察人、牵头人)、被告地矿工程(勘察人、联合体成员)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通州区两河水网工程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通州新城以东,北至运潮减河,西至北运河,东至潮白河,南至北运河。3.工程规模、特征:项目区内包括潞城镇及西集镇部分区域,现有村庄145个,总面积162km2,其中规划副中心城区面积20km2,涉及21条沟渠,全长约109km。包括排涝工程、水源工程、水系循环、连通工程、水质改善工程、智慧管理工程等的测量、地下管线探测、地质勘察等工作,详见发包人各单项工程的任务条件单。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金额:暂估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肆拾柒万肆仟壹佰贰拾叁元整(¥35474123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3条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方式解决”。
2022年3月8日,原告北控建工(甲方、发包人)、被告建研地基(乙方、勘察人)、被告地矿工程(乙方、勘察人)、第三人水务局(丙方)签订《通州区两河水网建设工程(减运沟)勘察工作主体变更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原合同通州区两河水网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减运沟勘察项目的发包人由甲方变更为丙方,原合同中涉及减运沟勘察项目依据项目当前实际情况由乙方、丙方另行就通州区两河水网建设工程中的减运沟勘察工作另行签订勘察合同,原合同中除减运沟勘察项目之外的其他勘察项目工作的权利义务主体仍为甲方和乙方。4、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1)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再就本补充协议附件中披露内容之外的减运沟勘察工作的债权债务和事宜向甲方及丙方索要费用或提出其他权利主张。(2)甲方不再对原合同项下的减运沟勘察工作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义务或延期支付责任。(3)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不论乙、丙双方是否完成减运沟项目勘察委托合同的签订,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减运沟勘察工作产生的工作费用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均不再向甲方主张,也不再主张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延期支付责任等)。(4)丙方无需为本协议生效前,甲方、乙方之间就履行原合同产生的除本补充协议附件中列明的债权债务之外的权利义务承担任何责任。(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在向丙方申请PPP项目调退补偿金时,应将减运沟项目勘察费扣除。5、经甲、乙方协商一致认可:甲方、乙方确认原合同中减运沟勘察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费用甲方已支付数额为0元。双方同意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前就原合同中减运沟勘察项目产生的工作费用,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该部分费用。8、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内容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11、如因执行本补充协议发生争议,相关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均有权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水务局作为发包人与建研地基、地矿工程另行签订了合同。
根据上述两份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可以看出,2017年原被告三方约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范围涉及21条沟渠。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2017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围绕该合同在履行中的问题发生争议。2022年,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补充协议后将上述21条沟渠中减运沟项目的发包人由北控建工改为水务局。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针对的是减运沟项目,解决的是减运沟项目发包人变更的问题。而且,补充协议亦明确约定:“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内容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此后,水务局作为发包人与建研地基、地矿工程另行签订了合同。目前,各方对履行补充协议并无争议。因此,本案争议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3条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原告北控建工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被告建研地基对法院审理提出异议,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1 400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之智
二〇二二年七月 五 日
书  记  员   邹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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