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运河(北京)水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3754号
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4号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颖,北京京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容,男,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029号。
法定代表人:汪洋,董事长。
被告: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男,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然,女,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军,董事长。
被告:大运河(北京)水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运河(北京)水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控建工两河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运河(北京)水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芦玉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田小雨
书  记  员   张媛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