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恒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督26号
申请人: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4号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恒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红松园16号3层308室。
法定代表人:程远明。
申请人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恒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申请人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田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