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3938号
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4号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云 凝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