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1民初284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恒大御景湾7栋2103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恒大御景湾7栋2103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斯沃德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