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1执保1278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通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284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并以22万元为限依法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849-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民初2849-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