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789号
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牛心村(原纸箱厂)。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被告:石家***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天山北大街**乐城国际贸易城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安乐,董事长。
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