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

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与石家某某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789号

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牛心村(原纸箱厂)。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被告:石家***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天山北大街**乐城国际贸易城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安乐,董事长。

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