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

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3080号 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凤华镇***(原纸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21478423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洲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2344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工程交接证明》载明工程名称“中天金融城B9地块明细”,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应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有管辖权。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不在重庆市江津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3,658元退还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滟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