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3080号
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凤华镇***(原纸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21478423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洲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2344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工程交接证明》载明工程名称“中天金融城B9地块明细”,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应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有管辖权。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不在重庆市江津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3,658元退还原告贵州鑫大福门业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滟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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