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帆集团有限公司

和帆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0630号
原告:和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6号。
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98号。
原告和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郭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