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4689号之一
原告: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金座503座。
法定代表人:谢欣,总经理。
被告:北京亚泰传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25层29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亚泰传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4月25日,原告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8元,减半收取31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56元,共计5260元,由原告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巨岩欣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徐雁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