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先行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彝良县交通运输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8民初2221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书,农民,住彝良县。
原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彝良县。
原告:郑光勤,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彝良县。
原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彝良县。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佳妮,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彝良县行政中心办公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松,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徐仁强,云南鸿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昭通先行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阳区珠泉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邵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春兰,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彝良县牛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彝良县牛街镇振兴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刘登和,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系彝良县牛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郑光勤、***与被告彝良县交通运输局、昭通先行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彝良县牛街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光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8.00元,减半收取1294.00元,由原告***、***、郑光勤、***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陈 凯
人民陪审员 黄佑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