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先行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昭通先行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28民初183号
原告安某富,男,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陶韬,云南苍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彝良律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先行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珠泉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安某富与被告***、昭通先行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安某富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00元,减半收取715.50元,由原告安某富负担。
审判员钟娅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