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富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阴同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7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商初字第01407号-1
原告江阴市富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同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江南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龚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富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同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富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阴同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富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阴同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