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财保11号 申请人:陕西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QM007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40103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8466.12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8466.1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62元,申请人陕西晨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先交纳。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