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320号
申请人:江海电子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江海电子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海电子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1886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江海电子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海电子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提供了合法的担保,应当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1886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启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886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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