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17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5051465K。
法定代表人:汪冠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32A。
法定代表人:胡六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中亚网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6398.25元[其中支付工程款338098.35元、利息损失暂计102205.82元(以228341.7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1.5倍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38098.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1.5倍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38098.3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5倍利率标准支付,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8875.08元(以338098.3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7276元、案件受理费11843元、鉴定费381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