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68号
申请人: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8283057Y。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常州倍瑞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8号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NU6D2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伊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太湖科技产业园***8号1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P5FD2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倍瑞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伊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相关协议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714608.39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496260.74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三、对被申请人常州倍瑞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85391.61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四、对被申请人常州伊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3739.26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五、对被申请人***、***、常州倍瑞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伊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以上保全金额总计1868000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86800000元。2022年8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714608.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496260.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倍瑞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85391.6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伊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3739.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倍瑞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伊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以上保全金额总计1868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