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1民初5293号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平钢模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宜宾万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亮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平钢模租赁站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平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平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彭乃松
书记员 陈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