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07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四川省宜宾万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01039H,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县府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熊开伦,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梅,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535771。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宜宾万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