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万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华平钢模租赁站与四川省宜宾万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3838号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平钢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2AFAU4H(1-1),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赵场镇古叙村白羊坡社14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46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1158878。 被告:四川省宜宾万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209001039H,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县府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宣,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平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宜宾万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平钢模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翠屏区华平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