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4255号
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5219T(1-1)。
法定代表人:孙功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丽,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6134M。
法定代表人:王学峰。
被告:***,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中兵,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 玮
人民陪审员 凡 莉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