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葛全山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葛全山,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全山与被执行人***、**、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个人下落不明,公司已不再经营,所保全的房产均有大额抵押,暂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民
审判员  所利亭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