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4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秦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一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