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贤桃,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秦睿。
上列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蜀山区某处、位于政务区某处、位于蜀山区清溪路某处、位于蜀山区清溪路某处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秦睿名下位于胜利路和凤阳路交口某处、位于胜利路和凤阳路交口某处房产。
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