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崇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958号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英石村石门肚(生产经营地: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凤田村羊角山)。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崇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路10号9栋11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崇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剩余款项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61元,减半收取2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金飞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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