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赵晨,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也尔肯包尔拜,职务: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223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 丰 雷
审判员 徐韬
审判员 赵志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潘多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