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4223民初3355号
原告: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帆,男,系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也尔肯包尔拜,职务:局长。
原告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53960.16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4738.45元人民币(453960.16元×15.4%÷365天×338天),暂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9月16日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沙湾县国家级公益林宣传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施工,该工程于2020年10月13日完成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付至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招投标程序,原告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2020年6月28日,原告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签订《沙湾县国家级公益林宣传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带立杆宣传牌42个,不带立杆宣传牌10个,工程合同价款599465.17元,工期为30个日历天;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被告审核原告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对计算书确认一致后,予以签字盖章。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已完工工程进度的75%,剩余款项自竣工验收备案后付款至合同价的97%,余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单方终止合同执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则每天按预期支付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计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20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及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一份未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经核减调整131465.10元后,审定结算金额为468000.07元。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签订《沙湾县国家级公益林宣传牌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了制作安装宣传牌的义务,并经验收合格,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工程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计算有误,扣除3%质保金后,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为453960.07元。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4738.45元违约金,并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则每天按逾期支付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计付滞纳金,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方式即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张违约金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具体的损失数额,其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支持原告违约金主张,从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违约金应为453960.07元×3.85%×1.3÷365天×338天=2104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7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款453960.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53960.07元;
二、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104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7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款453960.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93元,由原告新疆云易泰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8元,被告沙湾市林业和草原局负担4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 挺 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