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2463号

原告: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6K7地块二期K7-1、K7-S1幢K7-1单元17层9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YPEQ8K。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鸿宇广场C2号楼鸿宇一路。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1,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个体户,住张掖市。

被告:**2,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个体户,住张掖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愿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66元,减半收取8333元,由原告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