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千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0967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湖北千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中央文化区K6K7地块二期第K7-1、K7-S1幢K7-1单元17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千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徐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娟
书 记 员  王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