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千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67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央文化区K6K7地块K7-S1单元17层9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YPEQ8K。
法定代表人:陈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D0U8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50000元,承担逾期利息18698.46元,合计1268698.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6月4日起,按照本金1250000元,年利率6%承担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瑟芳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8025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
2.2020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千百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2月9日、2021年1月26日、2021年2月25日、2021年4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日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卡。
4.2020年11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地产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州区××路××号××号商住楼××层××室房屋一套,本院已于2021年4月19日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
5.本院工作人员前往法律文书记载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6.2021年2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2021年2月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4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1276723.46元及执行费15167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值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佘文俊
审判员  荆 锋
审判员  高明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