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沈子恒,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黔东武陵农业产业扶贫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黎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82民初22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635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杭州***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贵州黔东武陵农业产业扶贫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20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仇 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