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6743号
原告:***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