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

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4002民初1655号之一
原告: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塔勒克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奎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肖霞,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以另外的案件未有生效的判决,经其与案外人**协商,在另案结束后对本案所涉诉讼款项进行协商,为此原告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8元,由原告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