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宇昕花木有限公司

***、伊宁市**花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伊宁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塔勒克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梁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伊宁市**花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028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为903711.1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028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
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
审判员 哈 力 甫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