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华芯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力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8-15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2民初29218号
原告:北京国华芯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心路A3号住宅楼16层西向16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克兆,总经理。
被告:北京科力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褚柏山。
原告北京国华芯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与被告北京科力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国华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国华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国芯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北京国华芯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