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力强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财保359号
申请人:北京科力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褚柏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彩,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燕,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政府北侧北京亚都室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东,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科力强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1684900.32元的财产,并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保函(保单×××,保险金额为1684900.32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科力强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4900.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 理 审 判 员 潘俊美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