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昭通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621民初144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昭阳区人,住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岳松,云南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岳世红,云南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仲元。
住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7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昭通市鲁甸县。
原告***诉被告昭通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应减半收取88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