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3执异43号
异议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科技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哲,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609、6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星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玉富,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敕勒川科技公司)仲裁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敕勒川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敕勒川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敕勒川科技公司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审 判 长 金 星
审 判 员 高 可
代理审判员
李 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国梁